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权力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省林业局 |
其他权力 |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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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IM体育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十五条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原发证机关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规范 |
因《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实施依据规范为:《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IM体育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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